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本市阶段性降低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处室,市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为了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2〕7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执行本市阶段性降低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2〕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市阶段性降低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以下简称“降费”)的要求,特制定细则如下。
本次降费的实施主体为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市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各区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一院九所”)。
《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9〕4号)所规定的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开展的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定种类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等全部法定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内容,均纳入本次降费范围。
一院九所对本市特定种类设备开展的法定检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单位(含个人)。
本次阶段性降费的时间范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
(一)下次检验日期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且于2022年12月31日前报检并受理的定期检验(含2022年4月1日前已完成检验的);
(二)下次检验日期在2022年4月1日之前,并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报检并受理的定期检验;
(三)2022年4月1日之前未完成检验(即未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2022年4月1日之后继续开展检验的;
(四)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受理且已实施安装或投料生产的监督检验;
(五)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受理的首次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等法定检验。
一院九所在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应将非税开票系统的检验内容的单价变更为原收费标准的50%,且在票据备注栏中注明“降费”。
一院九所应当与财政部门做好有效沟通,积极稳妥地做好降费前后的工作衔接,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合乎条件的已全额缴款的退费事宜。退费实行依申请方式,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一)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各区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所在执行本细则时,可以在政策力度上再加码,采取更有力的降费惠企的举措,并向相应财政部门报备。
(二)一院九所要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强降费有关政策的宣传与指引,妥善解决好执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本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并自觉接受市、区两级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管理。
(四)本细则解释权归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